合議庭列出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條文違憲的5大理由,全文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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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的案件,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涉案的判決雖有200餘件,但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且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高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承審合議庭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裁定高虹安詐領助理停止審理後,將待憲法法庭為來是否受理或判決出爐後,再視結果是否繼續重啟審理。
高虹安也做出回應,「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議庭的決議,同時我也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同時我也要再次重申,我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夠儘快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