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列出4大理由:

一、檢察官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聲押,而該案爭點在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下稱系爭20%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的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的都市計畫所外加20%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的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文哲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是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必須先予敘明。

三、就20%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也就是認定: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全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的方式圖利京華城,或柯文哲是否明知系爭20%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但是,柯文哲並非都委會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也無相關專業,他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並非無據。

此外,本案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的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也尚未達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還不能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情形。因此,應認檢察官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也就是說,法官認定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中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也沒在羈押要件中說明清楚,因此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柯文哲今(2)日凌晨獲北院裁定無保請回。彭欣偉攝
柯文哲今(2)日凌晨獲北院裁定無保請回。彭欣偉攝

北院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北檢將提抗告。律師黃帝穎表示,支持檢廉肅貪查弊,他認為北院的無保裁定至少有兩大挑戰

1.彭振聲稱柯文哲交辦,北院裁定竟認不算涉嫌重大,違反經驗法則
北院裁定柯文哲無保的主要理由,是柯文哲未出席圖利京華城案的都委會決議,不算涉嫌重大,因此只裁定收押彭振聲,但彭振聲在市議會京華城調查小組已陳稱「市長交辦」,共犯已明確指證,北院仍認定不構成涉嫌重大,違反經驗法則,無保理由經北檢提起抗告後,將面臨挑戰。

2.實質影響力是否雙標
高院在鄭文燦聲押抗告裁定,留下了卸任市長仍有「實質影響力」見解,發回後鄭文燦裁定收押。柯文哲案的抗告也會到高院,同樣是卸任市長,柯文哲更是現任黨主席,會沒有「實質影響力」?這是司法是否雙標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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