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列出4大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罪聲押,而該案爭點在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下稱系爭20%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的1.台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的都市計畫所外加20%容積獎勵、2.111年10月18日台北市都發局所核發的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柯文哲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是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必須先予敘明。

三、就20%容積獎勵,客觀上確有違法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也就是認定: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全案關鍵在於柯文哲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的方式圖利京華城,或柯文哲是否明知系爭20%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但是,柯文哲並非都委會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也無相關專業,他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的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的彭振聲意見,並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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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案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的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也尚未達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程度,還不能認柯文哲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柯文哲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情形。因此,應認檢察官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也就是說,法官認定柯文哲在京華城案中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也沒在羈押要件中說明清楚,因此裁定柯文哲無保請回。

至於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被北院裁定羈押禁見,法官認為,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疑重大,且在京華城案中與應曉薇、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未明,有待檢察官調查釐清。彭雖稱京華城案是依照都委會通過的決議執行,他是依法行政,但他於都委會多次會議,或預設立場,或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的委員以及較無經驗的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

法官還指出,彭振聲當時擔任台北市副市長,有事都委會主席、京華城案專案管理人為關鍵角色,對犯罪事實應知之甚詳,且與其他共犯互為證人,而彭否認犯行,共犯應曉薇、沈慶京羈押禁見且還共犯邵琇珮畏罪潛逃,此外,全案還有許多待證事實明,又與共犯都有不據實陳述情形,認定彭有勾串共犯之虞。

法官認定,彭振聲涉犯貪汙重罪嫌疑重大,所圖得利益及賄賂金額龐大,考量本案蒐證不易,涉案人數不少,或有位居要職、具相當財力而有相當影響力,又本案仍有許多事實尚待證人還原,加上現今網路及通訊軟體發達,具保也難以預防串證,因此認有羈押禁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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