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應曉薇在聲押庭中否認否認檢方指控犯行,但據了解,她多次召開京華城案協調會,並對北市府承辦官員施壓,卻稱把公務員當老師,不可能辱罵公務員,更不會為特定案件找市長,浪費市府資源。另對8月27日在台中機場搭機出境,她聲稱是要去香港幫母親買藥,且經常出國,曾計畫到印度參加法會為母親健康祈福,後來取消,沒有逃亡的想法,且為證明清白,會配合未來司法偵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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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則根據檢方的卷證資料及相關證據,認定應曉薇收受沈慶京賄款4740萬元,且收款時間與她積極為京華城向北市府陳情、請都發局再次研議或將案件送都委會研議的時間吻合,且京華城的訴求在2022年11月1 日如願以償後,應曉薇便密集於同月間收到4500萬元,吻合的時間點,可以認定就是賄賂的後酬。

裁定指出,應曉薇在陳情過程對承辦公務員施壓,使公務員的自主決定權受到相當抑制,甚至壓縮,達成其為京華城爭取樓地板面積的目的,自屬收受賄賂而以職務身分施壓,讓公務員不得不為,或是不敢遵循依法行政之往例,勇於表達意見,因此認定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嫌重大。

此外,應曉薇在法院核發搜索票後,恰巧在8月27日搜索前企圖從台中機場出境,合理懷疑她有管道探知偵查秘密準備潛逃,認定有逃亡之虞。法官審酌京華城違法容積圖利金額高達上百億元,腐蝕對公務員不得收買的廉潔信賴,且還有相關涉案公務員待追查,因此裁定收押禁見。

至於沈慶京,他否認行賄,強調威京集團匯給應曉薇的協會錢是善款,但法官認為,應曉薇收受沈慶京款項4740萬以上,而應曉薇收款時間與為京華城向北市府陳情時間一致,沈慶京以捐款名義,其實是希望透過應曉薇議員身分為京華城陳情或以市議員職務召開各協調會等手段,取得北市府之前否准的容積率,這些款項是賄款而非捐款。

裁定還指出,沈慶京在廉政官帶隊到其住處搜索時,便立刻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遭廉政官阻止,也有逃亡之虞,且從檢方針對京華城案發動偵查,經媒體報導後,沈慶京就和應曉薇的顧問吳順民聯繫討論,被調查時該怎麼說才會一致,有逃亡、串滅證之虞,因此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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