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原本裁定楊兆麟1千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海、出境,且楊在檢方偵辦期間,除與律師外不得與其他人直接或間接討論本案相關情節,也不得透露偵查過程中相關內容,更不能直接或間接與涉嫌共犯或證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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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指出,楊兆麟涉犯詐欺取財、《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根據依卷證資料顯示,楊有逃亡可能外,是否如桃院認定「沒有串證、滅證可能」,仍有疑義,且依楊涉案情節及其背景,原審裁定1000萬元具保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有疑義,認定檢方抗告有理,因此發回桃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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