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表示,高院審理抗告案為書面審,主要在確認一審裁定內容有無法律認定或見解違誤,或是考量上有疏漏之處,若原審裁定無誤,就會裁定駁回;若仍有疑慮時,就會提出意見而裁定發回更裁。提抗告的當事人如之前二度提抗告的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或是被羈押提抗告的鄭文燦,都無須出庭。
鄭文燦的律師陳永來昨天在桃院裁定鄭羈押禁見後,當晚火速完成抗告書後到桃院遞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桃院也於昨晚9時40分派車將抗告書狀及卷證等資料送抵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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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院的抗告程序,抗告書若在昨天白天上班時間送達高院,就會由昨天值日法官承辦該強制處分抗告案,但鄭文燦的抗告書於晚間10時許送到高院,當時已下班,僅能由法警室代收,因此,高院決定今天早上完成分案程序,由今天的值日法官承辦該抗告案。由於人犯在押(鄭文燦)攸關人身自由,高院會迅速審理抗告案,且明、後天又是周末假日,預估今天會做出裁定,果然,高院今晚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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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鄭文燦提抗告,假若高院裁定抗告駁回,鄭文燦就得在看守所繼續羈押禁見,不能再抗告,鄭文燦至少要被羈押2個月,可延押一次2個月,也就是偵查期間最多只能押4個月;倘若高院裁定撤銷原處分發回桃院,將再度回到更裁、抗告的反覆程序。
桃院二度裁定鄭文燦交保,檢方二度抗告成功後,高院都撤銷發回,而高院的理由均說明地院未詳細說明不押的理由及忽略其串證可能性。第一次抗告,高院認為桃院沒說明鄭文燦有何羈押原因,卻說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檢方二度抗告後,高院再指桃院認定人性會趨吉避凶,且鄭政商關係雄厚,卻認為鄭已卸任市長年餘,沒有串證之虞,忽略其實質影響力,因而二度發回更裁。
桃院第三次開羈押庭,承審法官涂偉俊昨天裁定押鄭文燦的關鍵理由是,鄭於7月5日應訊前把檢察官要偵辦的內容與他的答辯方向LINE給施姓秘書,施還多次替他與廖姓被告父子傳訊息,認定有串證之虞而裁定羈押禁見。
鄭文燦經過二度交保後,最後仍被認定有串證之虞,進了看守所,鄭文燦雖提抗告,但未能如願,高院歷經10個多小時評議後,晚間裁定抗告駁回,不得抗告,鄭文燦確定羈押禁見。
高院裁定指出,鄭文燦雖否認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從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為法定本刑5年以上重罪,審酌重罪本伴隨高度逃亡、串證可能,且鄭文燦有檢察官訊問前傳送有關本案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等舉動,顯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加上鄭的政商關係及本案涉及桃園市府多個局處事務,經辦公務員很多,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防止勾串,因此認定有羈押必要。
高院還說明,鄭文燦否認知悉台塑集團顧問廖俊松帶到官邸的手提袋內有500萬元,辯稱若真是行賄,依該開發案的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賄款,且500萬元現金重量、體積非小,豈有不打開之理,且鄭文燦供述發現手提袋竟是6、7個月之後才歸還,而非即時指示部屬交還或交政風室處理,反應啟人疑竇,另廖俊松的供述內容,不無可能是該土地電更計畫完成的前金,檢察官認鄭文燦涉收賄款是後續偵查的內容,鄭文燦指稱廖俊松無行賄必要,並不可採,因此裁定鄭文燦的抗告無理由,裁定抗告駁回,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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