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桃園地院前天二度裁定加保700萬、以1200萬元交保,前晚檢方第二度提出抗告,高等法院昨撤銷原先交保裁定,發回桃園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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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2點法院重開羈押庭,最終法官裁定收押鄭文燦。稍後桃園地方法院也發出新聞稿說明羈押原因。

首先在於犯罪嫌疑部分,院方認為鄭文燦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但此有2名廖姓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至於羈押原因,院方認為,被告所涉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其逃亡、串證或滅證之可能性較高,且被告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另外,被告於113年7月5日應訊前之當日上午,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予其施姓秘書,其訊息內容與被告應訊時答辯方向相同,可見被告於應訊前已經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並在應訊前將所擬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廷。

施姓秘書作為被告與他人之溝通聯繫管道,亦多次居間為兩名廖姓證人與被告傳遞訊息,足以居於傳遞案情訊息之重要地位,參酌被告於第一次應訊前,已有將自己答辯方向傳送給施姓秘書,顯見確實有串證之疑慮。

鄭文燦於107年5月21日晚間曾前往廖男住處,可見被告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院方提到,本案涉及桃園市土地開發案,參與機關及承辦人員眾多,又尚在偵查階段,相關證人之範圍尚待偵查機關調查,依檢察官所主張之偵查計畫,本案尚有其他參與土地開發有關之人員尚未到案,而各該人員之待證事實係為證明被告接受廖男父子請託後係如何實施相關職務上作為,而與被告所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有關,且檢察官亦已提出相關之證人身份,而非憑空抽象論述。

院方考量,鄭文燦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再考量本案被告所犯為重罪,其串證及滅證之可能性較高,已如前述。綜上所述,應認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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