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合議庭審閱卷證進度比原先估計時間快,可能提前於今天裁定。

全本緣於2017年間,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桃市府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時,地主認為若以區段徵收配地較少,採自辦重劃配地較多,獲利估計可達35億元,因此涉嫌於2017年8月間拿500萬元行賄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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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本月6日鄭文燦生日當天偵訊時,認為鄭文燦涉嫌重大、有串、滅證之虞,且有隱匿匯款涉洗錢等而當庭逮捕並聲押禁見,桃院審理後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院8日撤銷發回。

桃院隔天二度審理,認為案發迄今多年,且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必要性,且羈押原因並非不能以其他強制處分方式替代,又相關蒐證照片已在卷內,難認檢方聲押有據,因此裁定鄭12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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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短蘋|沒比較沒傷害!偵辦柯文哲、鄭文燦涉貪聲押兩樣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