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眾的法律常識比較普及,結婚的人都知道配偶如果出軌了,要上法院去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也因此常常可以看到新聞上會整理相關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向民眾分享其中的奇技淫巧,若以「人妻」、「人夫」為關鍵字去搜尋新聞,便可以找到許多比創作還要更辛辣的情節。

這些「潮濕電影院」、「健身房運動」、「老公不在家」等情節,雖然很刺激,同時也非常私密,法院到底是憑什麼樣的證據去認定確實有這些事情發生的呢?常見的情況是偷翻配偶的LINE、GOOGLE雲端硬碟,發現其中確實有火熱的對話紀錄、甚至是有相關的紀錄片,就用手機將其翻拍;又或是對於配偶近期的行為舉止已經發現異狀,因此另外再用GPS追蹤定位器、竊聽器、密錄器來監控配偶行蹤。

這樣的蒐證,雖然是為了讓自己日後可以對配偶及介入婚姻關係的人,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主張,但是同時也讓自己陷於刑事責任的風險中,而構成像是竊錄非公開談話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等罪名(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延伸搜尋,數年前知名銀行業副董事長亦因婚姻關係使用GPS而受到有罪判決);如果嘗試破門取證,也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縱然是侵入飯店房間,對於訂房旅客而言仍然是屬於侵入住宅。

各位可能會想說這個不能做、那個不能做,是這樣到底要怎麼證明配偶權有受侵害呢?其實現在法院對於配偶權受侵害的認定已經比較寬鬆了,只要證明有「逾越正常交友分際」就可以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當然情節的火辣程度還是會多少影響賠償金額),所以像是兩人共單獨出遊、牽手或擁抱等親密行為、晚上同時進入同一大樓且於次日一起離開同一大樓,都會被法院認為已經屬於逾越朋友間正常交往的界線。而上述這些情節,可以在公開的場域進行蒐證,也不至於構成妨害秘密等相關罪名。 

最後,在侵害配偶權的蒐證時,請注意不要未經同意亂翻動他人的電腦、手機、筆記本。也請留意,如果是一般路人察覺不到、看不到的事情,不管內容有多麼悖德,那就不該嘗試去把他紀錄下來當作侵害配偶權的證據,以免讓自己在處理人際感情的難題之餘,還多了刑事案件要處理喔。

蔡岳倫律師
蔡岳倫律師

【本文為蔡岳倫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蔡岳倫律師,現為沛然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經歷:

重和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上市建設機構集團法務律師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講師

 

執業信條:若當事人認真對待自己的問題,律師也會竭盡所能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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