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藥品為例,國人常從日本帶回眼藥水、感冒藥、腸胃藥或止痛藥,因為屬於「藥品」,個人自用沒有問題,但若上網販售的話,因為未經國內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恐將會觸犯《藥事法》第83條的販賣禁藥罪,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縱使是主管機關已經核准在台上市的日本藥品,因為販賣者不具有藥商資格,上網販賣也可能觸法,民眾應該注意。
化妝品也一樣,國人赴日常帶回的卸妝油、化妝水、乳液及面膜,依照衛福部制定的「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多是受到規範的化妝品,民眾要轉售的話,務必先檢查核對。尤其要注意,化妝品分為「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及「一般化妝品」。「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包括美白產品、防曬產品、染髮膏及制汗劑,僅能自用,不然上網販售,將處1萬至100萬元。即使只是「一般化妝品」,要上網販賣也必須注意標示,因為依照《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廣告標示不可以有虛偽、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的字眼,例如宣稱可以除皺、去疤、美白肌膚、抗發炎,否則就會受到行政處罰。
此外,要賣的化妝品外包裝上,也一定要有中文標示。中文標示一定要包括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容量、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產品的原產地、製造及有效日期及保存期。沒有標示的話,也可能被裁罰處1萬至100萬元的罰鍰。所以民眾要上網賣化妝品的話,一定要注意這些規定,否則就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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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倫律師,現為李佳倫律師事務所所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
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 顧問
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 顧問
執業信條:用心聆聽當事人的需求,以縝密的分析能力,並設身處地站在當事人立場,擬定最適切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