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出來後,有鄉民覺得蠻疑惑的,認為既然是那個女生自己要在公開場所裸露身體,且她自己也正在被拍攝中,那為什麼這個男的趁勢拍她還會出事呢。

事實上,該男並不是因為他所拍攝的內容本身涉及裸體女子被判罪的,而是他的拍攝影片中可以清楚看到那位女生的臉部還有全身裸露的身體特徵,進而可得辨識出她是誰,這在法律上就屬於「個人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又該女在發現被拍的時候已經以手勢阻止這個偷拍男,明確表達不同意這男的蒐集她的個人資料,更不用講說還讓他利用這個影片去分享給別人,但這男的明明知道下卻還故意這麼做,法院因此就以他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將他判刑。

但還是有鄉民很質疑,之前不是有個臺灣女生到長灘島穿著「一條線」超級比基尼散步在沙灘上被舉報妨害風化,不僅被當地警方開罰,還登上菲國體刊出她的比基尼辣照,而某位名醫對此在他自己的臉書上發文揶揄:「我們小時候想要看到女生的屁股」、「得扒開她的內褲」、「現在的男生想要看到女生的內褲」、「得扒開她的屁股」等酸語,還附上這位女生在長灘島的照片2張,結果挨告,遭該女求償60萬元,還要公開道歉,但後來都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兩案同樣都是涉及女子在公共場所裸露的影片或影片,那為什麼偷拍男傳送給他人就出事,名醫還是在臉書上面公開張貼卻沒有關係,難道醫生就比較偉大嗎。

 

其實,這是誤解,也是不對的類比,因為這位醫師被提告的是性騷擾,和偷拍男所違反的個資法根本是不同的事情。

至於該名醫師為何在沒有到庭答辯下還能贏官司,法院判決主要理由是因認為他只是在對新聞事件做出個人的意見表達,且這樣的言論也還沒有達到實際不當影響到別人正常生活的程度,所以屬於言論自由的行使,不認為構成性騷擾。

所以說,縱使是在公開場所,也不要因為一時的好奇、好色或好玩,就隨便去拍攝他人的養眼照片或影片,甚至還呷好道相報,向別人甚至大眾去做轉傳或散佈的行為,否則就有可能違反個資法,必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另外也要留意到,言論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如果是對自己社交生活圈內的人違反其意願,而以網路貼文結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照片(影片)方式,結果達到了不當影響到對方正常生活的程度,就還是有可能被認定屬性騷擾,這也就會有法律責任要擔。

【本文為林育杉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林育杉律師,現為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世新大學兼任講師。
執業信條:律師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絕境中的人拉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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