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妹妹過世了,她離婚、10歲女兒監護權歸她,請問遺產是全由她的女兒繼承嗎?另外她的前夫現在想把女兒帶走,但我們擔心他是為了要遺產才帶走小孩,擔心小孩權益受損,可以透過哪些法律程序幫小孩護產?
律師周宜瑾答: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讀者的妹妹離婚無配偶,遺產會全部由唯一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女兒繼承。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及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由上可知,讀者妹妹和前夫離婚時,協議由妹妹單獨監護女兒,但後來妹妹不幸過世,女兒的監護權則當然由爸爸也就是前夫取得,由爸爸擔任女兒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至於讀者擔心妹妹的遺產會因此受影響,依照《民法》第1087條和1088條規定,讀者妹妹的女兒所繼承的遺產,為她的特有財產,而讀者妹妹的前夫是監護權人,也是法定代理人,女兒繼承來的遺產,就是由前夫管理,代為使用、收益及處分。
不過,妹妹前夫管理女兒繼承來的財產時,若違反女兒的利益,例如拿女兒繼承來的錢去賭博,讀者和親友該怎麼做呢?依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若妹妹前夫有這種濫用親權的行為,親友可以請求法院停止前夫對女兒的親權,再依第1094條及相關規定,替女兒定前夫以外的適當監護人,幫女兒護產喔。(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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