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中提道,被告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態度良好,無獲得犯罪所得,均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黃惠玟係依照被告高虹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況並提供事證,被告陳奐宇及陳昱愷身為勞工,配合雇主之行為及決定,請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請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以勵自新。

律師林智群也說,一般而言,貪污案件裡面,有幾個減刑條款可以運用:

1.自首自白認罪&交出犯罪所得,可以減刑一次(打5折)

2.供出其他正犯共犯,可以減刑一次甚至免刑。

3.貪污財物金額低於5萬元,可以減刑一次。

4.刑法第59條。

林智群舉例,他之前曾處理過一件貪污案件,最低就10年有期徒刑,因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2個要件,再加上刑法第59條,減了三次,判2年以下,宣告緩刑,不用關。

林智群認為,公衛文不認罪,地檢署不要求法院減刑,就是要她去關的意思。基本上公衛文就是「把所有的減刑要件都丟到垃圾桶裡面」,如果可以無罪,當然很好,但機會很渺茫,你以為老闆會覺得你這個員工很有義氣,感動落淚嗎?不不不!為了脫罪,老闆會拼命踩妳,把事情都推到妳身上的:「我什麼事情都不知道,都是某員工在處理的!」妳沉了,她才爬得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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