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想請教積欠多少房租才可以終止契約?我看《民法》規定欠2個月房租就可以終止契約,但《土地法》又規定積欠房租要先扣除押金之後,再另外欠2個月租金才可以終止契約,然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又規定欠2個月房租就可以終止契約,我們當房東看到眼睛霧煞煞,到底是要欠多少房租才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呢?

律師連世昌答:

關於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租賃,目前散見在各項不同法律領域裡,針對不同類型的不動產租賃,有不同的適用標準及法規。

以租賃物為房屋來講,《民法》第440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總額達2個月租額,得依限期催告,終止契約。另外,《土地法》第三章關於房屋及基地租用另特別規定,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2個月以上時,出租人才能收回房屋,但是須先扣除擔保金抵償之後計算。

司法通說及實務判決認為,《土地法》是特別規定,優先於《民法》有關房屋租賃規定,所以,對於房屋租賃來說,須依據《土地法》規定,積欠房租要先扣除押金抵償之後, 積欠租金額達2個月(期)以上,才能終止租賃契約。

另外,《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別於上述《民法》及《土地法》,是指專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進一步說,就是包租業者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全部或一部份給他人居住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依據《租賃專法》第10條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租額,經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目的是平等保護租賃雙方。

總之,租賃房屋分為「包租業者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一般房屋租賃」等情形,後者積欠房租須先扣除押金之後,達2個月(期)以上才能終止租賃契約,前者則不用先扣除押金。

至於房東的實際處理流程,只要房客積欠房租達2個月租額,房東就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所謂催告不限於書面,但為了證明,建議以書面或存證信函較為穩妥,另外,內政部頒布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雙方也可以特別約定透過電子郵件信箱、手機簡訊、即時通訊軟體以文字通知。(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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