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家人選前因為賄選案被檢調搜索約談,後來獲檢察官無保請回,想請問無保請回是不是就代表不會被起訴呢?
律師鄭光婷答: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從這個法條可以知道,即使檢察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是這個被告並沒有逃亡之虞,滅證串供之虞,所犯也不是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檢察官就沒有聲請法院羈押之需要。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知檢察官訊問後,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是沒有羈押之必要,也可以選擇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處理。
也因此,讀者家人被檢調搜索約談後,獲檢察官無保請回,可能性很多,有可能其家人只是關係人,也可能是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之後可能被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並非因為獲檢察官無保請回,即代表之後不會被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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