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自昨日起連續3天密集開庭審理,今日上午先是針對本案證據進行調查,下午則傳喚簡女精神鑑定、量刑鑑定小組召集人、萬芳醫院醫師吳佳慶出庭作證。

吳醫師指出,簡女原本從事護膚工作且為家中經濟支柱,過去並沒有重大病史。直到2022年間,簡女因遭到他人傷害,導致其左眼失明、失去工作能力,並在經濟壓力和工作不穩的雙重打擊下,開始出現失眠狀況,且情緒明顯惡化,持續出現「鬱症(重度憂鬱)」的症狀,包括情緒低落、易怒、無精打采等,對生活與工作功能造成重大影響。

吳醫師表示,簡女在認知到自己再也無法從事護膚工作後,便開始不怎麼打扮且足不出戶;返台後,簡女也沒什麼社交活動,僅與中國的親人保持線上聯繫,與其他友人未有深厚往來,對於新住民的資源及資訊也不熟悉,可說其生活如同繞著白家打轉,然而公婆對家務上的眾多要求,屢屢令她感到挑剔和不信任。

去年6月19日,簡女與丈夫、公婆一家出現激烈衝突及顯著改變,待業中的簡女和白男開始在白天會外出,選擇在便利商店及圖書館停留,直到放學後再接小孩用餐、完成作業,僅在夜間返回住處。本案發生前一天,簡女也曾帶小孩前往國圖及公園遊玩,整日行程單純、無特殊異狀。

事發當天,簡女曾質問白男如何看待父母對自己持續的指責並提出搬家需求,但白男當下拒絕討論此事且態度冷淡,使她感到極度的委屈與憤怒,上午便與公婆起了爭執、摔了一陣杯盤後,憤而帶著2名女兒離家。離家後,簡女原本想帶女兒們到麥當勞用餐,但因孩子說感到疲憊,因此改搭乘計程車前往熟悉的碧潭風景區遊玩。

吳醫師指出,據簡女描述,當她與女兒們沿著步道行走到水岸時,因長期積壓的情緒及當日上午的爭執,產生了帶2名女兒自殺的念頭。吳醫師認為,簡女在本案發生時確實存在自殺意念,且於隔天也有重返案發地投河、出現過自殺行為,並希望法官能夠判處死刑,讓她早日與亡故的女兒見面。

吳醫師說明,簡女的鬱症已持續幾個月,且未曾獲得適當的治療,而當天恰巧看到步道有一個缺口,在這樣的特殊情境之下、一時性、偶發性與短時間在急性誘發事件觸發之下,最終造成悲劇發生。所謂特殊情境並非特定的場合、地點,指的是一個人必須有特殊的心理狀態,加上外在的環境交互影響發生,正如一般人走到河邊也不會想跳河,這也與簡女的鬱症發作存有間接貢獻。

然而,談及簡女的自殺和殺人行為,吳醫師認為應分開來看。以燒炭自殺為例,若一個大人要燒炭輕生,此時小孩因走進房陪伴睡覺而連帶死亡,這就屬於自殺行為產生的「附帶損害」。

吳醫師能夠確定,簡女於事發隔天有自殺行為,至於案發當天簡女究竟是騙女兒下水,還是牽手帶著女兒們自殺,就客觀事證部分是不明確的。不過,即便法官們認定簡女第一天為自殺,她本身是可以選擇自己死亡或只讓2個女兒死亡,因此本案是不符合附帶損害這個概念的。

吳醫師認為,對於簡女帶著小孩下水的動機,應該是出於想和孩子「一同去天堂」的想法,包含她自己。而帶著小孩一起下水的行為是利他主義及報復的混合,像是認為白父、白母及白男無法妥適地照顧小孩,認為自己才是最好的照顧者;另外,簡女也可能是基於憤怒的情緒,為了報復其認為不滿、委屈之處,進而帶走、殺害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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