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於去年2月,陳男不甘被提分手,傳送訊息給小可表示,「我會離開這個地方,把我們這十年的親密照、不雅照全部公開。」但他見小可沒有回應,氣憤地把在交往期間,偷拍對方私密部位的照片做成文宣,並張貼在小可位在台北、新北2處的公司門口,還自豪地把成果拍下傳給小可,雖然陳男拍完照就把文宣撕下,但小可擔心名譽受損,更受不了連日被騷擾,決定提告。

沒想到,檢警調查時,小可又控訴,陳男還曾趁她不在家時,潛入她的住處待了一整晚,她不堪其擾報警,並在員警陪同下返家,發現陳男不僅在屋內,還在房內找到沾有血漬的上衣、焚燒物品的殘渣,以及1把水果刀等物。

陳男事後還不斷傳訊息給小可揚言,「妳不可能一直這樣藏下去,要找妳不會難。」、「其實我今天可以衝去三重找你,可以衝去公司等你。」,讓小可害怕到身心近乎崩潰。

士林地院審理時,陳男雖坦承不諱,但小可不願和解,並希望法院從重量刑,法官依2人對話紀錄、私密影片等證物,認定陳男在與小可交往時,竊錄對方私密部位影片、照片,嚴重侵害個人隱私,甚至在雙方有感情糾紛時,不理性解決,不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也造成小可內心恐懼及壓力。

法官審酌,陳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妨害秘密、恐嚇危害安全罪,各判刑6月、5月,合併應執行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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