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曾男是1名生活正常的上班族,與提告的女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去年9月30日深夜,曾男與一群死黨去KTV狂歡,同時邀請女子一同前往,由於當天女子也與自己的好友聚會,在接到曾男電話後,女子表示等到她的聚會結束後再趕往KTV續攤。
由於女子在和友人的餐敍中已喝了不少酒,等到她趕到曾男的KTV包廂時,已經略有醉意,到了包廂裡,女子又繼續喝了不少酒,隔天凌晨(10月1日)歡唱結束後,女子醉醺醺地搭車返回住家。
曾男見到好友酒醉返家,怕她出意外,打電話問她到家了沒,並關心她的狀況,女子得知是曾男來電,醉言醉語地回說,她喝醉躺在住家門外,曾男聽到這句話,竟然起了色心,連忙問了地址後衝到女子的住處,將她攙扶進入家中,然後趁著她酒醉意識不清的狀態性侵,過程中曾男還拿出手機拍下整個性交過程。
等到當天下午女子酒醉清醒後,印象中感覺遭到曾男欺侮,還被對方拍下照片,就用LINE詢問他是否有和她發生性關係,曾男當下立即否認,聲稱當時因為發現她酒醉倒在家門外,就把爛醉如泥的她送回家,但2人沒有做。
女子越想越不對勁,立即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後,報請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偵辦,同時前往曾男住處執行搜索,並查扣其手機,曾男雖然在女子質問後立即將影片刪除,但檢警從他被查扣的手機進行數位還原蒐證,發現女子確實在爛醉如泥的情況下遭到曾男性侵還拍片。
曾男到案起初坦承2人有發生性關係,但辯稱是兩情相悅,還說當時在KTV的電梯裡,女子就主動索吻,但檢警調閱KTV電梯的監視畫面後,並未發現女方主動索吻,且和曾男也沒有在電梯裡有任何親密行為。曾男得知電梯監視畫面並無女方索吻畫面,又改口說在樓梯間2人有親吻,只是沒被監視器拍到。
由於曾男自己拍攝的影片明確證明他趁著女方酒醉不醒人事時性侵,因此認為曾男涉犯《刑法》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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