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司長黃謀信表示,近年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的趨勢,衍生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為能防制詐欺集團犯罪,除了強力執法,另一方面將從法制面著手,包括加重處罰力道等,讓法規範能夠與時俱進。

由於去年台人被騙到柬埔寨淪豬仔,遭到詐欺集團凌虐的事件頻傳,法務部正針對《刑法》推動修正草案,包括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凌虐、剝奪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被害人為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若造成死亡、重傷害,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深偽影像或聲音進行詐欺」,也增訂列為加重詐欺罪,可判一年至七年徒刑;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也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結合犯」規定,最重可處10年徒刑。

另因詐騙集團使用人頭帳戶洗錢案例層出不窮,為更有效遏止金融犯罪,擴大打擊面,法務部2021年開始研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包括:一、增訂人頭帳戶罪,對於無正當理由提供人頭帳戶,導致影響金流者,獨立為洗錢犯罪類型;二、「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處罰;三、增訂處罰利用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洗錢者;四、對收簿集團增訂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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