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騎車被撞,告上法院結果法官判對方要賠我20萬元,但他人間蒸發,我該怎麼要到這筆錢?

律師黃健誠答:

依照讀者問題,若債務人未履行法院的判決內容,讀者可以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命強制債務人支付金錢予讀者,若對方無法給付確定判決主文所載的金額,法院通常有以下幾個作法:若債務人有工作,會直接每月強執扣三分之一的工資用以償還債權人;或是依法凍結其帳戶以及拍賣債務人名下之財產,用以償還債權人。

要提醒讀者的是,若害怕對方脫產,可在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若得到法官裁准的裁判書,可以用這張裁定向國稅局調閱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如果債務人有存款、房子或是任何財產等,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這樣做的用意是,直到訴訟結束前,債務人都不能移轉其名下之財產。

但另外要注意的是,若讀者聲請假扣押對方資產,通常法院會裁定一筆擔保金,要求讀者先存放在法院的提存所(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假如讀者請求金額是300萬,則需先存放100萬在提存所。

本篇讀者是車禍衍生出的賠償問題,若是已經不知道債務人的行蹤,建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由法院進行後續的執行程序,以確保讀者債權之實現。(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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