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爸爸在我小時候酗酒、家暴又賭博,因為欠債離家出走,媽媽一個人辛苦養大我和弟弟,我們已40多年沒有爸爸的音訊,直到最近收到社會局來函通知,爸爸目前住在安養院,社會局要向我們兄弟倆追討爸爸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還要我們盡扶養義務,但他從小根本沒養我們,我們可以不付嗎?該怎麼應對?

律師黃健誠答:

《民法》第1114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而扶養費用以得維持被扶養者的日常生活即可,所謂「得維持被扶養者的日常生活」,通常是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作為基準,而這個基準也依照不同縣市會有所不同。

又根據《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2項更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述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負扶養義務者的扶養義務。

依讀者來信的狀況,父親長年失聯,且同時有家暴、酗酒等未盡父親對子女照顧責任及義務等情形,可能已經符合前述條民法條文規定的要件,故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此外,讀者有提到社會局追討費用的問題,雖然讀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在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確定以前所產生之費用,社會局或是其他相關單位仍會認為係子女應負擔的費用,進而向子女請求,只是在子女受社會局求償之程序,可以「已於另案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並經法院訴訟繫屬且審理中」為由,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待另案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請求確定後再續行審理。

社會上常有類似父母失聯許久,但幾十年後突然出現要求子女必須負擔其扶養相關費用的例子,請求者也許不是父母本人,有可能是社會局或是地方政府協助安置的機構,許多子女覺得長期沒有聯繫,那麼以後就與己無關,但現實並非如此,法律還是有子女對父母負擔扶養義務之規定,所以提醒讀者,若有遇到此等狀況,可以先具狀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以維護自身之權益。(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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