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謝玉蓮交保離開北檢時,記者問她「科長,你是從事間諜工作是不是?你把資料到底交給誰啊?你是交給中共嗎?還是境外勢力?要不要說明一下,做這個事情,有沒有話要說,」,謝女在友人的陪同下,一句話也沒說,快步鑽進前來接她的高級房車離開。

謝玉蓮被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諭令10萬元交保。呂志明攝
謝玉蓮被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諭令10萬元交保。呂志明攝

《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條規定,「1、違法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違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違法毀棄、損壞或隱匿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5、因過失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健保署承保組科長李仁輝。呂志明攝
健保署承保組科長李仁輝。呂志明攝

第30-1條規定「1、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或交付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於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從事間諜行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條第一項之資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為第八條第一項以外應秘密之資訊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同法第8條第1項所規範的資訊則為「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健保署前主秘葉逢明。呂志明攝
健保署前主秘葉逢明。呂志明攝

稍早同案被告健保署前主秘葉逢明移送北檢複訊時,面對記者詢問「主秘,你資料都洩給誰」、「有沒有話要說」等問題,均不發一語。檢察官複訊後,認為尚有事證待釐清,暫先將他無保請回。至於健保署承保組另1名科長李仁輝,經檢察官訊問後也認為尚有事證待調查,也無保請回。

據了解,全案因為有健保署人員發現此事後,不滿這3人的行為,向調查局匿名檢舉,調查局接獲檢舉後,進一步追查發現此事,其中涉嫌洩漏健保資料的3人中,疑有已退休的前主秘葉逢明,以及2名現任科長謝玉蓮、李仁輝,由於3人犯行長達13年,究竟洩漏多少筆、洩漏給誰,將有待檢調進一步清查。

對此,健保署昨晚也發表回應:

有關媒體報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9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赴本署搜索及約談相關人員,係為調查本署人員利用權限查詢資訊系統資料涉及洩密案,目前全案尚待釐清,本署尊重並配合司法調查,如有同仁涉及不法案件,將秉持毋枉毋縱原則,依法處理。

為保障民眾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益,本署在蒐集、處理、利用、銷毀資料時,均以最高標準審視個人資料保護之要求,要求承辦同仁應謹慎自律,嚴守相關法令,亦將持續強化內部查核等防制作為,防杜資料遭非法使用或洩密等不法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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