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間,原本不相識的賴男(21歲)和楊男(32歲)到屏東市共同友人租屋處喝酒,楊舉杯向賴男敬酒、自我介紹,賴卻將頭撇向一邊不甩他,楊男也不爽、開口罵人,兩人爆發口角,楊男經友人勸阻走出屋外透氣。
只是楊男再回屋內時,和賴男又繼續吵,賴竟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朝楊男胸部猛刺一刀,楊男送醫後傷重不治。
賴男案發後逃離現場,朋友開車載他到高雄觀音山附近丟棄凶刀後回高雄住處,不久便被警方逮捕,屏檢偵查後依殺人罪將起訴。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認為賴男犯後為湮滅證據立刻離開現場,且從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或賠償,將他判刑12年。賴男覺得他無殺人犯意,認為量刑過重上訴,檢方也主張量刑過輕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僅認定賴男持刀刺向楊男,未考量下手力道之猛烈,造成楊胸部深達9至10公分的穿刺傷。另外,案發後友人曾規勸賴男投案,賴卻回應「不要啦,先回去睡覺,睡醒了再說」,可見他蔑視生命、毫無任何悔意。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以上述兩主要理由認為一審量刑過輕,將他從重改判13年6月有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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