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蕭景田涉嫌賄選案於1月3日由士林地院裁定800萬元交保後,檢察官提起抗告,高院1月6日撤銷發回,士院1月7日裁定加碼以1500萬元交保並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檢方二度抗告,主張蕭男對於交款情節交代不清,且與部分里長候選人供詞不符,有必要續查相關人士,因此有羈押必要。
檢方另主張,蕭男曾任國民黨中常委及區黨部主委,多名里長稱他為「長官」,可見仍有實質影響力,有勾串滅證之可能,而且他在檢調搜索時翻牆逃亡,顯然有畏罪逃亡高度可能,原裁定認為蕭男並無勾串滅證情形,卻又禁止他與本案共犯、里長、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士院裁定顯然自相矛盾。
不過,高院認為蕭景田雖涉犯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後供述不一,與多名共犯或證人供詞不一致,但相關里長及里長候選人都已被檢方傳訊完畢,難認蕭男有勾串或滅證之虞。
此外,蕭男翻牆逃亡數日後自行到案,審酌他的經歷及生活經濟重心都在台灣,士院裁定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防止蕭男逃亡,並無不當,至於原裁定禁止蕭男與相關共犯、里長或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是為了確保共犯或證人不受蕭男影響而更改先前供述,並非裁定理由矛盾,蕭男若違反命令,仍成為羈押禁見事由,因此駁回檢方抗告。檢方不得再抗告。
全案源於今年參選台北市第14屆議員第1選舉區(士林、北投)的林杏兒,當選後被查出樁腳曾繁川涉嫌以6000元至1萬元不等現金買票,請託選區內的里長幫忙拉票支持林杏兒,蕭景田則疑為幕後出資者。
士林地檢署日前指揮調查官發動搜索約談,蕭景田卻在調查官登門搜索時翻牆落跑,上月29日被發佈通緝,直到本月3日中午才在律師陪同下到案,檢察官認為他涉賄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但法官裁定800萬元交保。
檢方不滿,認為他在案發後先是逃逸,到案後說詞又避重就輕,顯然畏罪避刑,有逃亡或勾串滅證風險,且他有翻牆逃亡事實,再參酌其工作、資歷等,認為他仍有逃亡可能,因此提起抗告,高院也將交保裁定撤銷發回,但法院7日重新開庭,裁定他1500萬元交保。
法官裁定1500萬元交保的理由在於,蕭景田雖然否認犯行,但依照檢察官目前扣案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詞,已足以認定蕭景田違反《選罷法》行賄罪嫌疑重大,因此沒有勾串及滅證的狀況;此外,他雖在搜索當天翻牆逃走,但也在數日後到地檢署自行報到,也因此沒有羈押必要,裁准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和本案相關共犯、里長、候選人接觸交談。
但檢方不滿,認為蕭景田面對行賄重罪,原有逃亡及勾串滅證的高度可能,且他在案發後先為逃逸,歸案後說法又避重就輕,顯然畏罪避刑,恐有逃亡串證風險。
檢方並考量,蕭景田到案後供述與卷內事證不符,且他先前為國民黨北投區黨部主委、國民黨中常委,有實質影響證人的機會,顯有串證滅證的可能,法官認為他無勾串及滅證情形,卻又諭知禁止他和相關共犯、證人接觸、交談,顯有矛盾。
再加上他曾翻牆逃亡,通緝到案後對於未能即時向檢方報到,沒有說明正當理由,再參酌其工作、資歷等,認為他在案情發展對他不利時,有規避審判或重罪執行而逃亡蓋然性顯然很高,因此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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