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謝儀婷的馨亞,在學生時代被發掘成為藝人,去年卻傳與經紀人爆合約糾紛,當時朱姓經紀人提告馨亞侵占3套工作服沒有歸還,另外還侵占報酬,但馨亞認為當初經紀人告訴她上通告可以獲得報酬,其中工作服即為報酬的一部分,她事依約定取走,並無侵占犯意,因此將馨亞處分不起訴。

馨亞挨告獲不起訴後,反控朱姓經紀人指控她侵占工作服及報酬的部分涉犯誣告罪,紀經人還跟她所有上通告的節目及她現在參加的球隊,說雙方之間有合約糾紛,若未經過他的同意不得找她參加商演,以免造成爭議,這個部分妨害她的工作權,涉犯強制罪。

不僅如此,馨亞還加碼控告朱姓經紀人與2名記者合謀,理由是之前她曾召開記者會,說她之前曾經到韓國當練習生,但實際上並沒有,她不是故意要跟大家說謊,全是因為經紀人要她這麼說,但朱姓經紀人卻說當時他是為了幫馨亞掩蓋事實,甚至還告訴媒體,因此認為經紀人與2名報導新聞的記者共謀涉犯妨害名譽罪。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就誣告及強制罪的部分,認為是雙方之間的合約糾紛所致,因此處分不起訴。至於妨害名譽的部分,則認為2名記者僅就馨亞有無前往韓國擔任練習生,以及有無對粉絲們講謊話,進行報導及評論,且馨亞確實沒有前往韓國擔任練習生,她自己也有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至於是朱姓經紀人當初要馨亞講曾前往韓國當練習生,抑或是幫馨亞圓謊,則各說各話,檢察官認為就妨害名譽部分3人罪證不足,也一併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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