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工讀生搬薯條突暈倒 4個月後死亡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從2019年3月開始在高雄麥當勞一心店負責假日廚房工作,工作內容含冷凍庫進貨、補貨、規劃,並負責製作油炸雞塊、薯餅,及嫩煎鮮肉餅、牛肉餅等,每日上午6時上班,上班時間6小時,每月賺取微薄薪資1萬元。
2011年5月29日李男準時上班後,當天9時許他到5樓冷凍庫整理貨物後突然昏倒,店經理馬上打給李父,當時李男一度清醒可以答話,但李父堅持要求要麥當勞把兒子送醫。店經理請員工把李男自5樓搬運到1樓後,搭計程車送醫。4個月後因敗血性休克死亡。
勞保局初判非職業災害
李男父母認為兒子的死是職業災害而申請職災補償,卻被勞保局以榮總認定李男是「腦深層基底核出血,為自發出血,非滑倒所致,無急性意外事故或短期、長期壓力負荷,認定非職業傷病。」僅發給死亡補償11萬元。
高醫重新鑑定認定職業病
李男父母不服,申請重新審查,經勞動部職安署南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委託高醫評估,高醫認定李男是在案發當日上午9時10分開始於店內整理貨物,整體作業時間共40分46秒,期間共搬運60次大箱薯條(約980公斤)、14箱薯餅(約134公斤),共約1.1噸,暴露於冷熱溫差次數共48次,總低溫暴露時間約29分14秒,病發前有短期時間大量體力勞動,過負荷才導致腦出血併發敗血性休克死亡,認定是職業病死亡。
法官判工讀生不穿禦寒衣物也要負3成責任
法官審理發現,李男受害當天進出冷凍庫整理、搬運貨物,並未穿著禦寒衣物,但按公司「冷凍冷藏工作守則」規定,進入冷凍庫工作應穿著禦寒衣物,且餐廳實習襄理及組長有監督之責,因此認為就算勞工貪圖輕快、舒服或工作環境的舒適,常常忽視安全規範,雇主也應負起監督責任。
因此法官認為本件雇主未監督在冷凍庫工作應穿著禦寒衣物,為本件死亡主因,而李男未依規定穿著禦寒衣物,為造成死亡次因,被告、李男的過失程度為7:3,因此認麥當勞應賠償690萬餘元,扣除李男應負3成過失比例及父母已領取死亡補償11萬後,判麥當勞須賠償李男父母47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