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陸軍某部隊林姓營級人事官(26歲)因廖姓連級人事官(女,28歲)年度體檢體格指標值(BMI值)超過標準值,而不符留營標準,竟由林員在去3月28日15時許,在營區以手寫紙條浮貼之方式,將廖女之個人年度體格分類檢查表「異常項目:BMI」欄位之「複檢結果」更改為複檢合格之數據,予以翻印後,將變造後之體格分類檢查表影本交還廖女收執。

其後,廖女持上開不實體格分類檢查表影本陳報旅部人事科承辦人員而取得志願留營3年之資格。案經軍內查核發現上情,將2人移送法辦。

2人坦承犯行,桃園地檢署認2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第216條及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嫌,已依法將2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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