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小紅問:
我住在社區大樓,一層有好幾戶住戶,我通常把鞋子放在家門外,有天出門換鞋時,發現鞋子裡面有水,旁邊也有一灘水漬,過了幾天,又有另雙鞋子遭殃,於是請管理員調監視器,發現竟是和我有糾紛的鄰居,故意拿水澆淋我的鞋子,可以告什麼罪名?又該怎麼求償?
律師黃有衡答:
如果鞋子被鄰居澆水淋濕,晾乾後仍可使用,雖不致於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但仍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藉端滋擾住戶」、第91條「污濕他人之物品情節重大」,您可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對惡鄰裁處新臺幣1萬2000元及1500元以下罰鍰。
可要求管委會制止鄰居行為
至於惡鄰倒水弄濕大樓的共同走廊,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您可以要求管委會制止鄰居行為,或報請主管機關(例如工務局)依第47條,對惡鄰裁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惡鄰不得再有此行為;若仍不停止,得連續處罰。
您也可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約定日後對這類鄰損行為處罰款,若經制止不改善且情節重大者,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判命惡鄰強制遷離您的社區大樓。
可另提民事求償
另外您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判禁止鄰居再有此類鄰損行為,若鄰居於判決確定後違反判決主文,可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請法院對鄰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若仍繼續違反,甚至可能處以管收;此外鄰居澆水行為不只一次,鄰損程度已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您不妨在同一個民事訴訟程序中,請法院依《民法》第184條、195條第1項規定判命鄰居賠償您精神慰撫金;又為了避免消滅時效爭議,訴訟必須在鞋子第一次被澆水後的兩年內提起。
不過也要提醒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家門外的共同走廊或樓梯間,都是不可以擺放私人鞋子的,建議您還是將鞋子等物品收入屋內,避免紛爭。(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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