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劉姓男子在台南認識檳榔西施小麗,得知她因疫情收入銳減,想要兼差增加收入,劉男告訴她可介紹工作,而且是正當工作、不需出賣肉體,但要付出勞力。小麗有興趣詢問,劉男便告知是到屏東縣恆春鎮做擋土牆興建工程。

小麗為了賺錢,苦力她也幹,馬上應好。劉男假好心說會載她去,兩人去年8月28日清晨6點半相約開車一起前往屏東工地工作,當天下午下班後,劉男帶她入住車城鄉民宿,晚上要小麗陪他喝酒,兩人喝到晚上11時許,劉男趁小麗酒後微醺嫌,將她強壓在床,扒光她衣褲霸王硬上弓得逞。

小麗被侵犯後馬上報警求助,警方循線逮捕劉男。劉男坦承犯行,事後賠償小麗120萬元,屏東地院審酌他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認若將他依強制性交罪最低刑度量刑仍嫌過重,因此減刑為1年8月。

劉男認為自己已經賠償小麗120萬元,上訴希望法院宣告緩刑,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不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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