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間一名女子飲酒後意識不清,叫白牌計程車欲返家,卻誤上劉男(35歲)自用小客車。劉男發現女子醉到不省人事,竟起意性侵,載至汽車旅館入住,趁對方昏睡狀態性交得逞。

被害人清醒後驚覺遭性侵報警,警方循旅館監視器畫面及登記資料鎖定劉男到案。劉男坦承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供稱「她有回話、沒有掙扎」,但劉男手機LINE對話紀錄揭露,他曾傳訊給友人詢問「撿屍也會被抓嗎」,對方當場回覆「當然會」,劉男仍未依勸阻停手,事後更以手機拍攝女子睡姿影片傳給友人。

地院認為,劉男明知對方酒醉不醒仍為之,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4月,偷拍影片部分,被害人事後與劉男調解後撤回告訴,但劉男仍認為量刑太重,上訴請求獲得緩刑。

二審時劉男再向被害人賠償15萬元,加上先前調解的4萬元,合計19萬元,被害人也向法院求情,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劉男雖有悔意與和解,但其行為手段屬典型「撿屍」性侵,社會觀感極為不良,惟考量其認罪態度及賠償誠意,撤銷原審刑度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1月,但駁回緩刑請求,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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