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八德分局主張姜姓警察沿途有開警示燈及警鳴器,也有按喇叭提醒用路人注意,且警察執勤追現行犯有優先路權,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楊女日前為保健食品拍攝影片,能辨別數字、顏色、形狀,下床走路、靈活滑手機及自行坐著,眼神靈活,與醫院鑑定報告不符,而且她已領取強制險220萬元及警方給付的慰問金10萬8000元部分,就算判賠也應扣除。

楊姓正妹被撞,智力變得和幼童一樣。家屬提供
楊姓正妹被撞,智力變得和幼童一樣。家屬提供
楊姓正妹被警車撞傷智力受損。家屬提供
楊姓正妹被警車撞傷智力受損。家屬提供

法官認為警察雖執行追緝現行犯的緊急任務,且有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駕駛警備車不受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等限制,但案發地點在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與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的交界處,是連接兩地主要交通幹道,且案發時是早上9時許交通繁忙時段,警車仍應減速駕駛。

由於姜姓警察承認當時沒有減速,法官認為他沒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撞上綠燈直行的楊女,警方確有疏失,不過楊女聽到警笛聲卻未減速或停下察看狀況,自己要負60%過失責任,再扣掉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220萬元,新北地院今判八德分局要賠償楊女及父母醫藥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共555萬8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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