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愛上女大生 告白頻示好

刑事部分判決認定,2018年這名助理教授剛得到高雄某大學的聘書,到任後見女大生國色天香簡直驚為天人,頻頻向她示好,不僅選她當系上助教,甚至按捺不住向她告白,問她「私下可以不要叫老師嗎?」、「可以常約會嗎,就這兩年」等語。

女大生被載到墾丁破處

同年6月25日期末時,教授被如此拒絕後還要她出來走走聊聊,女大生避嫌說:「有甚麼事情打字就好了,單獨出去不太好。」後來教授堅持等她,她拗不過,以為比賽近了教授有要事交代,又不敢弄僵師生關係,只好赴約。

沒想到教授竟將她一路載到墾丁,藉口上一整天課很累,把車開進汽車旅館。女大生沒戴眼鏡,看不清楚路標,當她察覺被載到摩鐵時,堅持不下車,教授向她保證「不會對妳亂來」,女大生才勉為其難進去。

結果一進房間,教授就強行脫掉她的上衣和內衣,因女大生穿牛仔褲,教授脫不掉,後來女大生蜷在床角睡著,睡到一半就被教授脫掉褲子性侵得逞,女大生因是第一次發生性行為,床單上還沾了血跡。

 

女大生又被教授約出性侵

隔天女大生到校時雙眼佈滿血絲,經同學追問才表示她被教授性侵,並說不打算告訴學校,她還自嘲「學那麼久的防身術,結果不敢用在老師身上。」同學不忍心,怕她尋短自殺,將她轉介諮詢心理醫生。

過沒幾天,教授又要求女大生出來把之前在墾丁的事情講清楚,女大生認為把事情講開她也比較好過,再度赴約。而這次教授還是直接把車開到汽車旅館,她掙扎,教授叫她要放鬆,「好好享受、我要做妳的男人」,再度對她霸王硬上弓。

在停車場被第3度性侵

隔了一個月,教授說讓她收了禮物就不打擾她了,女大生認為要與教授「斷乾淨」而赴約,教授在車上要求一個離別擁抱,結果不等女大生拒絕就直接毛手毛腳,還咬她胸部,手指不安分深進她短褲內,第三次性侵得逞。

到了9月,女大生無意間發現老師也會騷擾其他女同學,擔心教授對其他女生伸出魔掌,才決定通知校方,將教授獸行揭露。

民事法官認定大不同

一、二審都將這名教授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但女大生求償150萬的民事部分,法官卻出現與刑事認定截然不同的見解。

高雄地院民事庭認為,如果女大生真是在2019年年6月26日、7月1日遭教授連續性侵,為何還主動將搬家後新址告訴教授、仍在7月底單獨赴約接受教授的禮物,創造兩人單獨相處的機會?甚至還選修下學期教授開的課程。法官認為女大生對教授毫無防範意識,全然信任,與性侵害被害人的一般反應有違。

又雖有同學證稱女大生在第一次性侵後哭訴,但法官認為就卷內資料無法確認女大生在案發後就馬上告訴同學,且無心理諮商就診記錄,又同學證言屬傳聞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犯行的補強證據。

民庭法官認為,女大生在同年9月提出性別平等調查申請時,只有對心理師講述第三次即7月29日在停車場被性侵事件,直到10月23日第一次調查訪談時才突然講出6月25日被性侵之事,卻隱瞞第二次7月1日發生性行為一事,因此質疑她證詞可信度。

法官認定女大生交往後才知教授已婚

法官認為女大生在7月才知道教授已婚,拒絕繼續發展師生以外的感情,欲退回師生關係,才表示可以當做什麼事都沒發生、都忘記了,因此認為教授辯稱兩造在7月前有交往談戀愛而發展親密關係,因而2度合意性交,尚屬可信。

又關於教授第三次被控在停車場以手指性侵女大生部分,法官認無若女大生真的遭遇性侵,為何仍願由教授接送回學校且未驗傷?且對照女大生於校内調查訪談時,稱她7月底最後一次與教授單獨見面是為了要「斷乾淨」,覺得教授對他老婆很不忠,因此採信教授稱當天是兩造講好最後一次約會,他抱女大生對方沒反應就停手了,並非不可信。

民事庭法官認為刑事認定的第一、二次性侵,是教授偽單身欺騙女大生交往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其意願,第三次則罪證不足,認定教授未構成性侵,將女大生求償150萬部分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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