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指出,此案爭點為《民法》第1052條相關規定是否限制婚姻自由,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今開庭時,聲請人方姓男子的律師林美倫表示,古代是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才會有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悲劇,賈寶玉沒辦法娶林黛玉,因為沒有婚姻自由,現在《憲法》保障人民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婚姻的自由,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但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無法和好時,法律應該准許離婚。

另名聲請人高姓男子的律師陳柏諭強調,「婚姻自由應該包括離婚自由,因為婚姻必須彼此有親密、永久結合的生理、心理需求」、「如果一方失去這些需求,應該有離開婚姻的自由,這影響他以後是否再婚、跟誰結婚的自由能否落實,因此婚姻自由應該包括離婚的自由」。

至於法院裁判是否離婚時,應不應該考量婚姻自由,聲請人之一、法官朱政坤說:「我雖然認為相關規定違憲,但從來不認為婚姻是可以單方面終止的,就算關於過失責任的條文刪除,訴請離婚的原告還是必須證明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

不過,《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依據2020年出爐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婚姻自由的範圍包括「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但大法官沒有將「裁判離婚」列入婚姻自由範圍,而離婚這件事在法律上要考慮子女的利益與公益,不應以「機械式的平等」看待。

陳明堂舉出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台灣2021年有4萬7888對離婚,其中85.76%是兩願離婚,經由法院判准離婚佔5.82%,其他是調解離婚,而5.82%裡面牽涉到夫妻過失責任的案件更是極少數,不應該因為這「極少數」情況就認為法條違憲。

這件釋憲案今天辯論終結,大法官後續將宣布宣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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