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審指出,遠通電收於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間,未達約定的65%利用率,遲延將近1年才達到階段性標準,拖延高速公路計程電子收費政策的推行,導致這1年間無法發揮全面電子收費縮短行車時間、節能減碳效益,也未達到用路人公平付費目標,高速公路局因此額外花費23個人工收費站的人事成本等支出,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遠通確實構成違約。

但審酌遠通後續與高公局協商,雙方同意由遠通改善並於2013年6月30日完成履約,且遠通為了趕上進度,支出費用已超過違約金4.2億元,且於2013年8月達成約定的利用率標準,雖然仍然慢了1個半月,但在這個情況下,高公局要求的違約金4億2750萬元顯然過高,因此更一審酌減改判遠通只要支付違約金17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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