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5月26日下午5時23分,楊姓男子行經台中市北區一處公車站牌前,見一名女子在該處等候公車,即出言搭訕、同時伸手與該女握手之際,趁女子不及抗拒,突然接續伸出右手觸摸其胸部、將女子手部拉至自己鼻子下方、吸聞她手部、以自己嘴巴磨蹭女子手背。

女子隨即抓住楊姓街友右手、且嚇斥「不要亂碰!」楊男才牽著腳踏車離開現場,女子於6月3日向警方報案。

6月8日中午12時11分,楊男途經台中市南區南門里明德街,見1名少女穿著制服下課獨自步行,認有機可趁而萌生色心,先擋住其去路、再伸出自己右手強行抓少女左手,致使少女不能抗拒、再以自己左手撫摸少女胸部,少女因遭受驚嚇甩開楊男右手,隨即打電話給家人,楊男始離開現場。

少女告知家人且報警,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影像,循線查獲楊男涉案並予逮捕, 依《性騷擾防治法》及《刑法》「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移送法辦。

楊男被台中地院依違犯《性騷擾防治法》及《刑法》「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張喆喜攝
楊男被台中地院依違犯《性騷擾防治法》及《刑法》「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張喆喜攝

判決指出,楊男從事資源回收業且平日居無定所,因中度智能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過去不排除有因此而產生累犯性騷擾之罪行,無法排除是否有未被發現之犯罪黑數、以及後續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性。

且依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及被告過去生活史及家族概況內容,被告不清楚自己弟妹年齡,亦不知悉該弟妹與自己是否為同父異母關係,被告長期為遊民,且與家屬失聯,在外居無定所,缺乏家庭支持,難以自行規律就診,為確保被告接受規則治療及監督保護,並避免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有施以監護治療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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