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仲發現飲料杯有不明粉末

女房仲提告指出,今年4月13日晚間8時許,她搭載黃姓男同事一起出門拜訪屋主後,返家途中,坐在副駕駛座的黃男見她專心開車之際,偷偷在她放在中央扶手杯架的飲料中倒入不明粉末,等到停紅燈時,她準備要喝飲料時發現杯外有不明粉末,因此默默放下飲料。

女房仲蒐集粉末提告。讀者提供
女房仲蒐集粉末提告。讀者提供
黃男辯稱亞麻籽粉。讀者提供
黃男辯稱亞麻籽粉。讀者提供

女房仲收集粉末提告

後來一路上黃男又倒了粉末到飲料裡面,還問女房仲要不要喝飲料,因她已發現黃男詭異行為,因此說她不渴,也不敢打草驚蛇,直到把黃男送回家後,女房仲才把粉末收集起來,接著傳line問黃男在她杯子裡倒什麼,黃男辯稱那是亞麻籽粉,可以養顏美容,只是不知道有沒有過期,如果有怪味就是過期了。

女房仲覺得黃男辯解神扯,於是打電話給店長,店長馬上叫他離職,隔天她也把收集到的粉末拿到警局化驗,報警提告強制罪。

黃男辯詞神扯。讀者提供
黃男辯詞神扯。讀者提供

黃男辯詞神扯

黃男到案仍辯稱是那去桃園大溪旅遊時獲贈的亞麻籽粉試用品,因為跟女同事交情不錯,又只剩一包,所以想給她試用;「但不知道為何,我就直接加入她的飲料中,可能一時被鬼附身。」

檢:未檢出毒藥物

儘管黃男辯詞荒謬,但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行無義務之事,檢察官認為黃男行為固有爭議,但與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又該粉末經警送凱旋醫院鑑定並未有毒物反應,且雖女房仲要求再送高醫檢驗,但因收集到的粉末只有0.6公克,經一次化驗後已不足量再化驗,又女房仲因警覺也中止飲用,無從判斷粉末是否對身體造成何種影響。

因此檢方認為,雖然黃男有將粉末摻入飲料的行為,但因欠缺積極證據證明他主觀上有什麼犯罪意圖,且客觀上粉末也沒驗出毒藥物成分,女房仲也沒喝,因此認定黃男罪證不足,將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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