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71歲的老翁與妻子年事已高,因無工作能力以維持自身生活,目前不但沒有收入,名下也無其他財產,每月僅靠領取中低收補助8300元過活。因此,老翁依照2023年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26226元,分別對膝下3名子女聲請給付扶養費,要求每人按月給付8742元。

老翁事後與2名子女達成調解,2位小孩均願意按月、各別提供5000元扶養費。剩下的一名女兒小花則主張,她自生完小孩後就專職照顧4個小孩,且本身罹患氣喘、三高等疾病,同樣不具工作能力,日常吃、穿的費用也都是靠她的丈夫負擔,因此難以再負擔父親的生活費。

小花的丈夫也強調,小花在21歲嫁給他後從家裡搬出,剛結婚時與手足關係還不錯,直到生了老三後就比較少跟娘家互動,應該是因為大家各自在照顧小孩,而非因家人有吵架、打架等情況。然而,小花目前沒有工作,平日開銷、醫療等費用都是由他支出,雖4名小孩均成年已能自理,但他月薪不到3萬元,仍須支應夫妻倆及租屋開銷。

案經新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法官調閱小花從2022至2024年度的所得及財產資料,確認小花均無所得,其名下也無任何財產,然而考量小花年紀正值中壯年,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相當時間,依現今社會經濟情形,並非不能求職或不能期待其工作,且小花也未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她無工作能力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法官認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及內政部社會司資料,綜衡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等情狀,老翁每月生活所需的扶養費用為24000元,尚屬適當。因此,扣除每月中低收入補助8300元,剩餘部分由3名子女以1:1:1之比例負擔,裁定小花每月仍應負擔老翁扶養費5233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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