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指控,她與小明在2018年11月17日登記結婚,然而男方私生活混亂,不僅於2023年5月間,在新加坡與一名H女交往並發生性行為,隔年9月間更和另名C女同遊曼谷,甚至傳訊稱「愛妳真的很慘」、「妳能看清未來,就像妳能看到我們會相愛」等親密文字。

小美表示,她和小明的婚姻曾相互約定維持「開放式關係」,雙方可以在對方知情同意下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不過,前提是2人不可以欺瞞對方。針對她所提出的兩項指控,都是小明在欺騙之下所做出的出軌行徑,已逾越雙方認定「開放式關係」的範圍,且她也因此承受極大精神壓力,甚至罹患憂鬱症。

對此,小明則辯稱,他與C女僅是朋友關係,同行者除了C女外也還有其他女性友人,充其量大家只是一起逛街、聚餐,並沒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的行為;至於和H女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一事,小美事前不僅完全知情且同意,2人更曾經和H女開心合照及性行為,足以證明他與H女發生性關係,已經小美同意。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查閱小美與小明間的對話紀錄。針對H女部分,由於小美曾傳訊稱「那你躺這讓她服務吧」、「我老公這麼愛玩,是不是要定期去做性病篩檢」等語,因而能認定女方知情男方和第三者女士從事性行為,且從雙方對話中互相討論的語氣看來,小美當下未有反對之意,甚至開玩笑說要看遠端直播「自摸」,因此就此部分不足採信。

C女部分,法官則審酌小明與C女同遊所拍攝的照片,不僅出現「十指緊扣」、「鼻子貼臉」、「喝交杯酒」等,形同情侶或夫妻的舉止,男方還於事後將該次旅行剪成短影片,影片中加上愛心、「To be continued...?(未完待續?)」等圖樣、字句,加上小明傳送給C女充滿愛意的字句,顯見小明對此段關係抱有期待,含有尋求男女固定交往的意味。

法官指出,小明與小美的婚姻雖持「開放式關係」,但當小明對C女稱「我只有愛妳」時,小美身為配偶的價值與地位,顯將蕩然無存。另一方面,小明雖稱2人的「開放式關係」,包含與他人進行浪漫及親密行為,但經由法院對本案的認定,應以小美所主張,需得配偶的知情與同意為前提才能進行,較為可信。

法官認為,小明針對C女一事,並未抗辯小美已事前知情同意,由此可推斷小美確實不知情、亦未同意,也因而感到憤怒、情緒崩潰,間接導致小美罹患憂鬱症。小明欺瞞小美而與其他女性交往,確實已違反雙方婚姻的「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並侵害小美的配偶權,一審判小明應向小美賠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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