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顏男前年12月,自綽號「阿仁」的男子取得1把改造手槍及1顆子彈,將槍枝藏在鳳山區住處。去年9月28日晚間10時許,顏男和洪姓女友及另名陳姓男友人聚在一起聊天,一時心癢,把藏了1年多的槍枝拿出來炫耀,一邊把玩一邊向朋友介紹,還將唯一1顆子彈上膛。
沒想到顏男因不熟悉槍枝使用方式,上膛的子彈突然走火擊發,打中顏男左前臂,女友和陳姓友人見狀嚇壞,急忙開車把他載往高雄榮總急救,治療後無大礙。
不過醫院發現顏男是槍傷,按規定向警方通報,警方循線逮捕顏男,扣得改造手槍1把,警方把手槍和及他身上取出的彈頭送鑑定,結果認定槍枝是非制式手搶,由仿手槍外型製造的槍枝,組裝已貫通的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將他移送法辦,顏男也被依槍砲罪起訴。
因此案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顏男認為他並未用來犯罪,若被判5年實在太重,希望法院將他減刑。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顏男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不宜減刑;但考量他持有後就藏放,並未用以犯罪,且犯後坦承犯行,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顏男5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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