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與前妻林女育有1女,離婚後女兒跟媽媽搬離,房屋由陳男居住,但林女仍關心陳男生活狀況,常帶食物及生活用品給他,不過,陳男心中有怨,曾嗆前妻如果不搬回來「就走著瞧」。

案發當天,陳男要求前妻歸還房屋權狀,約她見面,2人又因財產分配、復合之事起衝突,陳男暴怒從廚房拿水果刀猛刺前妻小腿,力道大到刀柄斷裂,他隨即拿一把菜刀抵住前妻腹部,另一手拿木製品毆擊她,前妻掙扎抗拒,更激發陳男凶性,他持刀瘋狂砍她肩、部,將頸椎、頸動脈都砍斷,前妻頭部受到17處刀傷,深達顱骨,因出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陳男行兇後,將房屋權狀貼在前妻頭上,還在她雙手各放5000元鈔票,然後打電話給律師、報警。

法官認為陳男殘忍殺害前妻,見她奄奄一息還不罷手,犯案後雖表示悔意,但辯稱是精神疾病導致,沒有深切反省,審酌他向警方自首犯行,新北地院依殺人罪將他判刑1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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