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與該名子女在手機通話中產生衝突,該公務員又上網從總統府公報資料一路追查其個資、並使用戶政系統查詢,之後打電話到他原先服務單位的上級單位、獲知他之前任職的機關,並打電話到他的前服務單位,告知前同事其恐嚇官署之情節,並聲明要討一個道歉。該名子女以該公務員觸犯《個資法》、誹謗、瀆職等罪告上法院,同時也跟監察院陳情。
實屬該公務機關人員紀律問題
上述事實,其涉及《個資法》之情節,約可分析如下:職權公務員,為執行公務專案,因而進行的職務資訊系統中的資料查詢,應屬該資訊系統中個人資料的目的內利用,因而適法。至於雙方當事人發生衝突後,公務員為此情緒事件,利用公務資源及設備,於上班時間內上網搜尋民眾相關已公布在網路上的個資,此等行為應屬該公務機關人員紀律問題,非屬《個資法》問題。而利用搜尋所得之資料,進行電話聯繫與告知衝突內容及情節,亦屬該公務機關人員紀律問題,亦非屬《個資法》問題。
戶政資料合理運用與積極革新
本事件涉及《個資法》之情節尚稱單純。惟,聯絡不上逕遷戶、轉而查詢其子女的手機號碼、並展開連絡事宜,則屬可檢討事項。戶政資料中包括一定親等內親屬的聯絡資料,尚屬合理。惟,戶政資料庫顯示「事實分居」及「情感衝突」之狀態,可能尚有困難。如此,於電話通話中若已經得知對方沒有配合轉告之意願,即應以查問可轉告當事人之關係人等為適當。另外,應思考籌建國民動態聯繫資料庫,以探求實質聯絡人、而輔助各機關的行政效能,如國稅、社福、治安、防疫⋯⋯等等。
再者,建立以個人為主位的戶政資料庫新形態,亦可考慮。配合視覺化、系統化設計,使執法公務員得以快速掌握對象人等的親屬關係及活動範圍,以有效判斷當事人的聯繫方式,也可考慮。此等資料庫可以戶政資料庫為基礎、增加源自電信或警政之資料而予以擴充。至於新建的資料庫具有何種《個資法》上應考量事宜、尤其是權限管控,自然應妥為規劃。
《個資法》不總是反對資訊科技的應用;如能有效降低對隱私的疑慮、並增加當事人的自主參與,一套平衡而圓滿的資訊行政,才是最大的福祉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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