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本案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是以被告的精神狀態和有無確定故意,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於量刑階段審酌上訴人之一般情狀時,並未究明有無因精神障礙減少或緩和其可責性之情形,如量處死刑將導致其蒙受過於苛重之刑……」、「……上訴人殺害胡進福之犯罪動機為何、是否具有確定之殺人故意?實情如何,仍欠明瞭,原判決未為究明釐清……」,就已經給了更三審要改判免死的兩個理由,姑且不論前者要有醫學鑑定來支持,法院裁量權受限較大,以後者來說,只要能夠認定李國輝縱火時,沒有要殺人的確定故意、直接故意,法院就能夠援引最高法院去年湯景華縱火案的先例,改判免死。

湯景華縱火案與本案類似,同樣是縱火案,結果造成六人死亡,原本一、二審均判決死刑,但最高法院去年援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認為:「……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已取代第6 號一般性意見,對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必須嚴格限制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縮於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之罪行,連結到我國法,非直接故意殺人之罪行,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也不能作為適用死刑之理由……」,白話來說就是湯景華只有間接故意,不得判死,因為間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不算是最情節最重大的犯罪,既然兩公約僅允許死刑適用在最嚴重的犯罪上,就算湯景華縱火造成六人死亡,也不能判決死刑,罕見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湯景華如此,李國輝自然也是如此。

高等法院本次如果不是判決免死,未來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在湯景華案免死的判決先例下,高等法院合議庭自然得預想最高法院會不會撤銷死刑判決,自己改判無期徒刑,特別是不少刑事法學者也支持前述間接故意不得判死的見解下,此類判決未來可能會成為多數見解。故而從善如流,直接參照湯景華該案的結論,支持人權事務委員會前述意見,支持間接故意不得判死,今日有此結果,不讓人意外,即使本案涉及九條人命,比湯景華案還多三條,但間接故意終究不是直接故意,只要法院適用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無論人數多寡,判決免死未來將會是法院常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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