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孩子後,教養的責任就落在主要照顧者的身上,是我們目前社會原子般的小家庭所普遍承擔的現狀,很大可能也導致台灣成為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國家,逐步邁向國安危機的深淵。

從孩子一出生,毫無經驗的主要照顧者,就得土法煉鋼的從頭學習一切照顧孩子的方式,通常毫無後援的被「為母則強」的神話傳說綑綁,一邊可能還要外出工作、料理家務、侍奉公婆、照顧伴侶等。主要照顧者需要關照一切,對柴米油鹽等家用精打細算、孩子小時一刻不離身的盡力讓日常生活走在軌道上、孩子進入學齡,負責打聽好學校好老師接送小孩上下學去補習班⋯⋯只要跟家務和育兒、教育等有關範疇都歸主要照顧者,通常就是女性管。

除了整體社會大環境對同時身為勞工的照顧者權益之壓榨外,家內的性別平權和平等在哪裡?主要照顧者不需要休息?不需要薪水、自我實現或關照自己的需求?而一個處於弱勢、極度疲憊、壓力龐大且並不快樂的主要照顧者,又怎麼還有餘裕與愛可以好好對待在家庭內毫無權力更顯弱勢的孩子呢?

於是一個個家庭都成為我們經常掛在嘴上的「未來國家的主人翁」──孩子的傷心地。近期彰化3歲童遭虐打瀕死,或是台中清水疑似保母虐童案等,只要關起門來,外面的人皆無所得知房子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唯有等到悲劇發生,但傷害已然鑄成。

如何給予照顧者支持,除了透過整體社會環境對勞工權益福利、育兒托育政策、兒童人權等面向的落實及改善外,是否可以加強預防性的作為,全面盤點照顧者所需要的支持,從根本予以逐步調整,讓主要照顧者知道有哪些支持系統,可以如何獲得協助,需要時可以如何運用。而非僅以補助,形成表面的支持作態,卻無助於照顧者根本困境之改善,而任由主要照顧者瀕臨極限,極度絕望,導致孩子權益及未來持續成為這樣整體社會環境所形成的惡性循環下之犧牲。

另外,在學校方面,立法剛滿26年的《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2006年12月27日修正公佈)內容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以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首度明文訂定校園零體罰,使台灣成為世界第109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儘管仍未進入家內零體罰之列,但對全世界戒嚴時期第二長的台灣來說,堪稱已是在人權的議題上,有了很大的前進。

但修了法,後續如何持續地宣傳、推廣、討論、凝結共識、釐清認知差異和落實,應也是政府需要著力的部分,就像2014年3月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或是其他許多立意良善的法,但通過後就被束之高閣,人民根本無從知曉和理解,就算校園零體罰已然入法十數年,但詢問許多家長,仍並不知曉有此法的存在,導致這樣的立法,似乎對台灣社會的現狀改變、兒童權益的維護並無太大的助益。

13日在台中市即發生特教班四年級的學生,疑似因未完成作業,而被教師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前抓衣領騰空撞櫃子後再壓制於桌上,造成背部瘀青受傷的事件。對於學校習於將兒童分班分類分級的做法,筆者認為就是著重管理、績效,卻未落實尊重兒權的展現。

根據報導中家長所言「兒子升三年級時已向老師說明,兒子是注意力不足的過動小孩,也聽取教師建議帶去就醫,吃藥控制,學校輔導課程也一併進行中。」為什麼教師要建議家長帶去就醫吃藥控制,是否因為這樣孩子就比較不會「好動」?不會讓班級和學校「困擾」?但這樣做會對孩子的健康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孩子的想法和需求是什麼?卻似乎並不被「體制」所考量在內的。

而教師疑似進行不當體罰,但是為什麼?教師的狀態是什麼?教師的說法是什麼?教師是否正遭受著什麼樣的壓力和煩惱?教育單位是否持續提供符合兒童人權理念的教學方式等面向的增能等,在報導中是聽不見的。教師疑似犯了錯,然後確認後將被教育部依教師法嚴懲。但是為什麼校園內的體罰、霸凌仍層出不窮?問題出在哪裡,然後教師去了哪裡?被體罰學生和看著同學被體罰的學生後續身心理的復原狀況呢?我們是否不該一直讓這類的事件總是停在這樣對教師和學生「絕不寬貸」的處理,但主管教育事務的官員卻毫不需要檢討、反省和找出根本的原因加以解決,然後就可以移開我們的關注,被動等待下一個傷害孩子和教師的事件發生。

新聞並提及「教育局已請學校介入輔導學生以穩定情緒,並再次重申教師應以正向管教進行班級經營,形塑友善校園環境,尤其面對特教生更應展現耐心並用孩子能理解的方式溝通,與其建立信賴之關係,以確保受教權益。」這段描述裡頭並未扣合兒童人權的角度及看待,令人質疑教育局官員對於兒童人權的理解也是匱乏的。且所謂「正向管教」之定義又究竟為何?「形塑友善校園環境」更不單是教師的責任,而是整個教育體制所該一起努力的部分。因此當校園有體罰,教育主管單位除了祭出嚴懲,究竟還做了哪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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