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地優惠三大要件
根據南區國稅局說明,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以下各項要件者,出售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僅按10%稅率課徵: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實際案例:兄長設籍不符規定遭補稅
國稅局舉實際案例說明,甲君於2025年8月1日出售其於108年5月16日購買的A房地,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00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繳應納稅額60萬元。
然而,稽徵機關查核發現,甲君於A房地持有期間(2019年5月至2025年8月),僅有甲君之兄長乙君設戶籍並居住該房地。雖然甲君持有A房地超過6年,但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居住於A房地,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補稅額140萬元。
稅務風險提醒:戶籍設立須為本人或直系親屬
此案例顯示,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的戶籍設立規定相當嚴格,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親屬如兄弟姊妹等代為設籍居住,均不符合自住認定標準。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確實注意自住三要件,避免因誤解規定而面臨補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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