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表示,陸委會今年2月11日函致銓敘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明確說明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者,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就喪失擔任我國公職的權利,而且必須註銷台灣戶籍;至於軍公教人員申領大陸定居證、居住證,則違反忠誠義務、已對國家安全及公務安全維護造成高度風險,機關應本權責展開行政調查。

銓敘部強調,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該注意其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的基本規定,具體的查核方式就是公務人員必須填送具結書,具結確實沒有任用法第28條所定各種不得任用的情形。既然陸委會函闡明在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就依法喪失擔任我國公職權利,當然就應該納入公務人員忠誠查核的範圍,所以銓敘部這次配合陸委會要求,增加具結沒有在大陸設戶籍、領用身分證或護照的情事,是依法辦理更完整的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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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進一步指出,申領大陸定居證或居住證,處理方式和前述兩岸條例第9條之1喪失擔任公職權利的情形確實不同,這部分銓敘部是轉請各機關依陸委會函展開行政調查,由於公務人員對國家負忠誠義務本來就是任用法第4條的基本要求,銓敘部就公務人員涉及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轉請各機關查明處理,當然沒有擴張解釋兩岸條例的問題。

銓敘部附帶說明,公務人員的任用銓敘是銓敘部的法定職權,至於其他類別人員,係各由其主管機關分別辦理本次宣導與具結作業,並不在銓敘部轉函的適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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