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稍早發出新聞稿說明「加保」取代羈押的三大理由,首先針對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的部分,其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至於被告否認洗錢與洩密,檢方的相關事證釋明不足,因此尚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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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針對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法官認為檢方稱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虞,但不認為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
法院指出,鄭文燦卸任桃園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其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
因此,法院認為,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松、廖○廷、侯○文、楊○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法院也指出,該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而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
最後,法院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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