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王淑慧辯稱:「我有實際聘用姪女等3人擔任公費助理,因為我有5個服務處,除了申報的公費助理外,還需要很多人力,有很多人力無法申報進去,我承認不應該用這種方式做,我願意承擔錯誤,但是我沒有貪污公費助理補助費。」

她還強調,聘用姪女等3人擔任助理期間,她所支出得助理費用,遠超過新北市議會所補助的公費助理費,並未將公費助理補助費據為己有,她沒有詐領財物的犯意,也不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姪女供稱「助理費入帳不是我提領」

但王淑慧的姪女供稱,她原本在一家公司負責網站管理,王淑慧問她是否願意擔任貼身助理,「但因為我對助理工作沒興趣,所以只偶爾幫她搜尋新聞、助選,但這並不是我的固定工作,姑姑有向我表示,如果我需要酬勞,可以跟她講,印象中我只拿過1、2次酬勞,金額大約幾千元,工作的性質不是固定的,也不算兼任,對我來講是義務幫忙她。」

姪女還供稱,她的銀行帳戶每個月會有2至3萬元進帳(助理費),但她從未提領,從2014年掛名助理,姑姑總共找她幫忙不超過5次,主要集中在選舉期間,「平常幾乎沒有找我幫忙,但補助費一樣會匯入我的銀行帳戶」。

依據相關事證,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見解,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將王淑慧判刑5年定讞,王女將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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