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科名曾是四連霸議員,判決指出,他在案發時是新北市議會第三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對於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等單位預算及議案,有質詢、審議、監督職權,當時拆除大隊要求許男於2017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全部鐵皮屋違建,許男向陳科名陳情、交付20萬元賄款後,陳科名藉著新北市議員職權,到拆除大隊開協調會。
經過陳科名「關切」,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方式處理,陳科名接著指示服務處秘書與拆除大隊人員到現場會勘,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範圍,使得許男延遲到同年9月22日才自行將新建違建部分拆除,至於非新建的既有違建部分,則改列為「暫不拆除」。
陳科名出庭時否認收賄罪,但承認有收受許男交付的20萬元,法官依據許男證詞與相關證據,認定陳科名收受的20萬元就是賄款,他憑藉議員身分介入關切而影響違章建築拆除,事證明確,最高法院仍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陳男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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