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英被控向多家銀行及民間公司詐貸,北檢2波起訴負責人何宗英等人,後來又查出鼎興向永豐銀行詐貸近7億元,第3度起訴何宗英等人。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何宗英掌管鼎興集團營運,涉以鼎興旗下公司名義偽造買賣合約,再以鼎興負責人名義向永豐銀行申貸、變更貸款條件,他還擔任連帶保證人,法官依《銀行法》詐欺銀行罪判何宗英6年10月,因犯罪所得超過6億餘元,扣除已償還被害人,剩餘未清償(未扣案)部分還有2億餘元,要發還被害人,應追繳沒收。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就何宗英量刑及沒收不法所得部分審理,合議庭今年1月以何男自白犯行,並審酌犯罪動機、手段等所有犯罪因子,酌減改判6年4月,沒收部分仍認詐貸款項都存入何男支配的支票帳戶,並用來支付給牙醫師、親友的票款,屬犯罪所得,維持原審見解。

全案再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北檢因此啟動防逃機制,確保何宗英會到案,10月9日執行拘提將其帶回執行科訊問後,立即發監。

何宗英另被控2008年至2016年間涉嫌偽造公司假合約、發票,向13家銀行、6家民間公司詐貸超過37.7億元部分,一審被判18年,他還以不足擔保品向華南銀行及台灣工銀租賃公司貸款,違反關係人授信致呆帳6億餘元部分,一審被判刑9年2月,2案均在高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