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緣於2023年5月10日間,張威凱父母報案指兒子出外訪友未歸,手機也沒接,警方調查發現張威凱生前最後行蹤,是去找從事海鮮批發的姚宗秦。張威凱與姚宗秦是多年前的加油站同事,後來因金錢糾紛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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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宗秦於案發時見警方找上門,竟推託是張威凱持手槍自轟,因擔心事情鬧大,才找來梁姓學弟一起用棉被將張威凱的屍體包裹後塞進大塑膠箱,並開車載到五股區外寮路憲兵營區副附近,再將屍體推到山坡下。
警方發動警力沿線搜尋並調閱監視器,確認姚宗秦與梁男開車棄屍,且在姚男的車內找到一把裝有滅音管的改造手槍。檢警最後發現張威凱的的槍傷在後腦,不可能是自戕;追問後,姚男才坦承殺人,梁則辯稱不知箱裡裝屍體。
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確認姚宗秦曾積欠張威凱150萬元,因不滿張威凱催討,決定於2023年5月9日早上向張男謊稱欲償還欠款,並邀張男下班後到他位於五股區住處,同天傍晚6點多,姚男一見張男便持槍朝著張男的後腦擊開槍,張男當場頭部中彈死亡。
國民法官認為,姚男與張男為多年好友,僅因不願償還欠款而擊殺對方,導致年僅20多歲的被害人死亡,也讓其家屬承受不可抹滅之痛,之後又棄屍在郊外深谷,犯罪手段應予嚴譴;但考量姚男長期受父親家暴,另就過去同事、教官證稱其性格熱心、非冷血之人,加上年紀尚輕且就遺棄屍體罪部分自首,一審依犯殺人罪等罪嫌,判處姚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10萬元、得易服勞役。
姚男不服判決,認為一審判太重而提起上訴。二審經高院審理,認定本案已兼顧量刑公平性與個案妥適性,原判決也無科刑事認定或裁量不當的情形,駁回姚男上訴。姚男再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